受贿30万判3年 专家解析法院"试水"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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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受贿30万判3年 专家解析法院"试水"之判
“国家体育总局拳跆中心副主任受贿30万元获刑三年”的新闻,近日在朋友圈刷屏。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进行重大调整后,在何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北京法院作出的“试水”之判。
这一判决,对司法实践会产生哪些影响?是否会颠覆中央“零容忍”的高压反腐态势?许多贪官是不是躲过“一劫”?办案部门如何调整适应?围绕上述问题,记者专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
受贿30万判3年,北京法院“试水”之判引关注
在北京高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中,法院认定,2009年,赵磊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接受时任河南省体育局局长韩时英的请托,答应为河南省跆拳道项目提供帮助,并于同年4月底在北京市天坛饭店收受韩时英给予的钱款20万元。在同年9月第十一届全运会跆拳道项目比赛期间,赵磊在山东省滕州市滕州宾馆再次收受韩时英给予的钱款10万元。案发后,上述钱款已追缴。
法院鉴于该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公布实施,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结合该案的具体情节,最终以受贿罪判处赵磊有期徒刑三年,在案扣押的30万元予以没收。
该案为何引发公众高关注度?彭新林认为,这说明全社会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关注。其不仅关系贪污贿赂犯罪的划定,也关系到国家对贪污贿赂犯罪惩治力度,以及公众对刑法的认同等重大问题。
“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因为构罪标准调整,不仅对那些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还对今后打击该类犯罪的划定、惩治力度等都有影响。”彭新林告诉记者,在此案作出判决之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也运用刑(九)作出了判决。
据公开裁判文书显示,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查明,隰某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副局长期间,于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在明知北京一公司实际经营人倪某请托其在对该公司的检查方面给予关照得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倪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3万元。纪检部门发现隰某收受下属民警财物的线索后,于2014年7月21日电话通知隰某接受调查,隰某如实供述了其收受倪某财物的事实。同年9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羁押。案发后,隰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
一审法院鉴于隰某自首和积极退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隰某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中列明,二审期间新的刑法修正案施行,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该院根据隰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隰某受贿案判决更早,但没有媒体介入报道,该案未引起关注。另外,赵磊受贿案是省一级高院作出的判决,因而更受关注。”彭新林分析说。
刑(九)量刑标准更加科学,公众应更新认识
据悉,这些案件是刑(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进行重大调整后,在何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北京法院作出的“试水”之判。
彭新林解释,刑(九)之前,对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的规定,是刚性的具体数额,而刑(九)中把具体数额删掉,从原则上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情况,相对应三档量刑。
“以前规定具体的数额,虽然很明确、具体,但在司法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受贿犯罪,不同案件的情节差别很大,单纯考虑数额,很难全面反映具体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数额规定过死,有时很难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在彭新林看来,以往通过具体数额来规定量刑,难以让公众在贪污贿赂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比如,贪污受贿100万元与200万元甚至500万元的量刑差异不大。”彭新林说,基于这些理由,立法机关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删去了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修改后的定罪量刑标准更加科学。
彭新林进一步解释,现在的标准是,“数额”+“情节”并重的两元弹性模式,更能够实现罪责性相适应,更好地体现各自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法院的“试水”之举,彭新林表示, “北京市高院的这个判决会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但其他省份还应注意审慎稳妥,具体司法解释的标准毕竟未对外公开,若都按自己的理解作判,会影响刑法的统一适用。”
彭新林还提出,因为数额标准的改动,会影响追溯时效的问题。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其追溯时效为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追溯时效为十年。“也就是说,以前一般的贪污受贿案件,大部分追溯时效是十年,现在的数额标准改了,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于其法定最高刑就是三年,追溯时效最长就五年。”
彭新林还表示,公众应全面、科学、准确的理解刑(九)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数额是一个重要标准,但不是全部标准,还要关注其犯罪情节。”
惩腐仍“零容忍”,贪官难成“漏网之鱼”
随着“30万元判3年”在朋友圈刷屏,有人分析称,这或是代表北京高院甚至更高层,认可30万是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分界线。这意味着目前侦查、起诉、审判环节的许多腐败犯罪难以定罪,更致命的是,未来腐败犯罪的侦查被套上了“紧箍咒”。
对此,彭新林认为,没必要如此担忧。持如此观念者,仅着眼于30万元的涉案数额,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误解。“贪污贿赂犯罪数额较大,检察机关可以立案侦查。而且,就算贪污贿赂犯罪数额不够较大,那未必一定无罪,因为现在的标准是‘数额’+‘情节’。即使数额没有达到较大标准,但是情节很严重,也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彭新林认为,当前亟需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什么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问题明确,以便司法机关掌握和操作。对于这一解释出台的难点,他认为是跟公众的认识误区有很大关系。“这个标准公布后,可能会引发社会舆论,特别是有些人产生错误认识,觉得现在反腐的力度降低了,质疑中央“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方针。”
彭新林解释,“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主要强调的是有贪必肃、有腐必反。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是保持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但“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并不是说所有的腐败行为都属犯罪。我们可以对一些轻微腐败行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这也体现“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有观点称,北京高院的这一判例,让许多贪官“奔走相告”。刑(九)会让许多贪官逃避打击吗?彭新林表示,刑(九)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是让其更加科学、合理,更能体现各罪犯的社会危害性,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以往,假如涉案数额标准没达,就难以定罪。现在有情节标准限制。比如,入罪的起刑数额若为三万元,嫌疑人涉案金额仅2.5万元,但其情节较重,照样可以判。而且,犯罪情节一般、受贿数额一两万,根据社会危害性,本来就不应该入刑,完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就可以了。”
办案部门从三方面调整适应,加大惩治行贿力度
刑(九)实施后,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带来哪些影响?检察官该如何适应?对此,彭新林表示,刑(九)除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对打击行贿犯罪也调整,如增加对有影响力者行贿。
“首先应当纠正实践中出现的重判受贿、轻查行贿现象。刑(九)实施后,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应把行贿犯罪的惩治摆在与受贿犯罪同样的高度。”彭新林认为,其次,定罪量刑标准修改后,应纠正实践中存在的有案不查、小案不立,搞内部“消化”现象。
再次,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特别是受贿犯罪时,不能仅关注涉案数额,还应关注情节。“现在数额和情节应当并重,除了关注涉案数额,还应调查和掌握其受贿犯罪情节方面的证据,如有无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等,因为这些情节会影响定罪量刑。这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彭新林认为,无论是办案检察官,还是检察机关的反腐职能部门,都应尽快在上述三方面进行调整和转变。
此外,彭新林还建议,确立腐败犯罪案件的刑事推定规则。“如对贿赂犯罪中难以证明的要素,尤其是对主观方面的证明,可以采取推定。当然,推定的前提是得有基础事实。这可大大减少或降低司法机关证明腐败犯罪的难度,提高惩治腐败犯罪的效率。”
彭新林告诉记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就有腐败犯罪案件的刑事推定规则。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犯罪公约》的缔约国,其对我们有约束力。
“其实,我国刑事立法中,也有推定规则运用。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你的财产跟合法收入明显不成比例,但又无法查实你贪污受贿,就可以推定是非法所得,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彭新林说,非法所得的推定,就是推定规则的一个运用。目前该规则的运用还不完善,尤其是推定的程序规则没有。(高鑫/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