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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电费“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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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谁该为电费“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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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供电局普法系列

谁该为电费“买单”?

法院判决:未办理变更供用电手续欠下电费还得交

核心提示:顺德一鱼塘养殖户和供电部门签订合同,但鱼塘主却将用电交于他人管理,实际用到了一家饭店的经营上,而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升级”成为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发生变更。但要缴纳电费时,无论是鱼塘主或饭店,都以“不是实际用电人”为由拒绝缴纳电费。那么谁该为这笔电费“买单”呢?近日,顺德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两“老赖”均需按合同约定,向供电部门缴清拖欠电费。

在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佛山供电局每逢周二在《广州日报佛山新闻》推出普法系列,针对近年来涉电法律知识,以案说法,营造法治电力、依法用电、全民护电的良好氛围,敬请关注。

文 /陈子晨、赵艳、关承恩

案情回顾:未办理变更用电人手续出现欠费

佛山供电局与顺德一鱼塘养殖户L先生于2010年11月5日签订《供用电合同》,用于鱼塘生产。签订该合同后,供电局如约供电,但L先生将鱼塘用电的电表,擅自租给一家饭店使用,却未办理变更用电人手续。不过后来,该饭店由于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电费,出现欠费情况。

据介绍,该饭店于2012年3月21日核准注销,注销后升级设立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升级”成为顺德区一家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发生了变更。该饭店经营者W先生变更用电主体,却也未办理变更用电人手续。

2014年6月27日起,用电方开始拖欠电费,期间尽管一度由经营者出具保证书,承诺代为缴清所欠电费,直到供电所在2014年11月12日向局上报此案时,该户仍未缴清所欠电费。供电部门抄核收人员多次催缴无果,于是供电局遂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用户支付电费本金及违约金,其中,L先生支付拖欠的电费。

法律人士认为,这是一起较为典型“供用电合同中的电费纠纷”案件,起因是饭店出现经营困难,但案件牵涉事实关系较多不同于一般欠费案件,办理过程遇到主体的变更等很多问题。而难点在于,各方都不认为自己应当承担清偿电费的责任。“合同方说实际用电是别人,谁用谁付;实际用电方说按合同来,自己不是签约人,没有合同义务。”

法院判决:两被告需向供电局支付电费及违约金

今年9月,法院对该两起案件作出判决。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供电局向鱼塘主L先生提供了用电,但却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电费,共拖欠电费26032.66元。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供电合同关系合法有效,L先生未支付电费,明显属于违约,因此应该向供电局支付电费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供电局和该饭店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合同约定,用电方在同一用电地址变更用电人的,应当向供电方办理变更用电手续、清偿拖欠的电费或落实经供电方认可同意的债务承担着。但该饭店并未向供电局申请变更用电户。

最后,法院判决:饭店在注销后仍以饭店名义对外产生债务,供电合同的合同方仍为饭店,因此供电局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饭店承担还款责任。该饭店的经营者W先生应当承担拖欠电费3368.92元的还款责任。

以案说法:“不是实际用电人”不能成为拒缴电费借口

对此,法律人士分析,供用电合同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供电企业通过电力设施供电,除了在供用电合同签订时,供电方及用电方一般不直接接触,则供电企业难以核实供用电合同的实际履行者,即难以区分是合同当事人本人还是第三人实际使用,作为供电企业也没有能力一一查明用电户的实际用电人。

因此,当合同当事人以“不是实际用电人”为由拒绝缴纳电费时,供电企业应以合同为依据,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向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追缴电费。

“如果合同当事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因他人使用电力而产生的电费,那么他可以向实际用电人追偿。”法律人士认为,在不经过合同当事人同意就能使用该合同项下的供电,本身就难以说得过去,而授意他人实际用电而不办理变更用电手续的,原供用电合同并不当然解除或者变更。

根据这一分析,这两起电费欠费的案件的焦点,就在于供电局是否和鱼塘主以及饭店存在供用电关系。在庭审中,供电局分别提供了与这两名客户的供用电合同及相关供用电银行代扣费业务的单据,能够证明和对方确实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

尽管饭店经营者辩称,涉案的餐饮企业后来才是实际用电方,但是,饭店因设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原因在原用电地址变更用电人而未办理变更用电手续,即使实际用电人并非该饭店,也不影响供用电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饭店仍是供用电合同的一方主体,因此其经营者仍需承担合同义务。

支招建议:实际用电人变更应尽快办理手续

供用电合同一般情况下的履行都比较稳定,用电成本所占的企业经营成本的比重较小,而用电却又是企业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企业正常情况下不会冒着被停电的风险而欠缴电费,所以,欠缴电费往往发生在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状况的情形下。

而由于客户自身经营变化可能造成电费回收工作困难。因此观察人士认为,一方面供电部门要做好事前预控,对办理变更用电的客户,严格落实预付电费装置、担保、银行质押等举措,有效防范电费风险。

而另一方面,对于已变更实际用电人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客户,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应该尽快到供电部门办理变更供用电手续,避免其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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