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按孝分割”难解精神赡养难题
新安晚报
重阳节来临前夕,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10月18日上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情况。《意见》首次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10月20日《现代快报》)
事实上,这一规定并非“原创”,而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具体化。《继承法》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由此来看,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影响到遗产继承,可谓合情合理。
不过,对老人的物质赡养可以用具体的标准来衡量,而精神赡养则难以有一个量化的标准,更多的还是取决于老人的主观感受。如果老人离世没有留下遗嘱的话,将来如何判定继承人是否进行了精神赡养,或者进一步判定精神赡养是否“到位”,这是一个难题。而如果老人关于遗产继承问题留下了遗嘱,就算法律不做专门规定,遗产想给谁不想给谁,想多给谁想少给谁,老人也有绝对的处分权。换句话说,从精神赡养的多少来衡量遗产分割,确实存在操作的难度。
其实,法律规定对老人精神赡养,目的是为了让老人能够安度晚年,能够享受到亲人的精神慰藉,而不是为了用来处分遗产。否则,如果碰上不差钱的继承人,岂不是就可以光明正大地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显而易见,“按孝分割遗产”并不能解决老人精神赡养的难题。
我国已经进入老年社会,如何让老年人的晚年不寂寞,一是需要社会创造条件,让每位子女都有陪伴父母的能力和机会;二是在法律等层面想办法,让有能力的子女在老人生前就必须尽到精神赡养的义务。至于老人的遗产和赡养情况挂钩,身后之事确实难解生前的难题。 □ 刘昌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