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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质押成租车诈骗销赃方式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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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马 超

□ 本报通讯员 雷文辉 肖丽

到汽车租赁公司租一辆汽车,而后联系民间借贷人,谎称与其存在债务纠纷,签订虚假的转质押合同,以极低的价格将汽车抵押给民间借贷人。民间借贷人拿到车后,迅速寻找下家,以同样的方式,将汽车抵押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

不法分子利用汽车租赁行业简单便捷的租赁手续和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开展质押业务的行业管理漏洞,进行租赁汽车诈骗犯罪,非法转质押方式成为主要销赃方式。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年该院集中办理了5起此类租车诈骗案件,查办犯罪嫌疑人9名,涉及轿车10辆。

预谋租车后转质押变现

今年3月,在江苏省宿迁市从事民间借贷的王某在自己的QQ上建立聊天群,并在网上发布代办贷款信息。扬州人倪某通过网络搜索找到王某,要求贷款。王某告诉倪某,没有抵押物或担保人贷不到款,但向其传授了“到租车公司租车,寻找民间借贷人或小额贷款公司将车辆质押借钱”的方法。

倪某觉得此事违法,不愿出面租车,但也不想放弃“商机”。王某便安排倪某负责招募“马仔”。倪某“依葫芦画瓢”用自己的QQ号注册了一个叫“郑州小额贷款”的QQ群,发布代办贷款信息。

5月初,没有工作的河南郑州人马某因急需用钱,搜索并加入了该QQ群,认识了倪某。几经劝说,马某同意出面租车。三人通过QQ、电话方式商定,马某租到车辆后交由王某、倪某联系民间借贷人,质押车辆所得借款30%归马某所有。

5月21日,三人齐聚王某住所,王某、倪某拿出宿迁本地汽车租赁公司联系电话簿给马某,让他用专门购买的无机主信息手机卡联系租车事宜。一番电话下来,因马某不是本地人、租金太贵、押金太多等各种原因,没有租成。三人开始联系外地汽车租赁公司,最后马某以“要在镇江开饭店、租车找店面”为由,与镇江某汽车租赁公司达成口头协议。

5月22日,三人来到镇江,马某一人进入汽车租赁公司办理租车手续,王某、倪某二人则在马路对面观望。在提供身份证、驾驶证及缴纳3000元押金后,马某租了一辆价值14万余元的大众朗逸轿车,然后根据倪某电话指示,开车驶离汽车租赁公司,到市区转悠。

几个小时后,三人再次聚集,在镇江市区一个宾馆住下。倪某、王某通过微信、陌陌等网络聊天工具寻找收车的民间借贷人。在联系到宿迁民间借贷人王某某后,三人于凌晨两点趁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休息的时候开车驶离镇江,前去交易。

车辆被贷款人层层转手

次日清晨,三人到达宿迁后,收车人王某某带着GPS屏蔽器前来交易。王某跟王某某谈定质押车辆借款1.4万元,王某某拿出一个事先打印好的转质押格式合同,填上“马某个人信息、车辆基本信息、马某欠收车人6万元以车作质押”等虚假内容后,交由马某签字。交易4天后,该大众朗逸轿车同样被王某某以转质押借款的方式和27000元的价格,变相卖到了徐州。

马某等三人按照原先约定比例分得钱款后,王某和倪某又联系了徐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要求马某携带GPS屏蔽器继续租车。但马某担心汽车租赁公司通过身份证信息找到自己,便更换手机卡伺机离开了倪某和王某。

5月26日,镇江某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租给马某的大众朗逸轿车在宿迁失去GPS信号,且无法联系上马某,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6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在河南郑州、浙江杭州、江苏苏州、江苏宿迁等地相继将马某、倪某、王某、王某某抓获归案。7月13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某、倪某、王某涉嫌诈骗罪,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4人批准逮捕。

强化监管清除销赃市场

据润州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赵霞介绍,今年该院办理的5起转质押租车诈骗案中,招募“马仔”租车的“幕后老板”和收车的下家大多从事民间借贷或为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只有极个别人从事二手车经营业务,这些人对车辆的来源、借条真伪、质押合同用途均心知肚明,彼此心照不宣。

赵霞介绍说,有的收车人坦言“只要不是盗抢车,有没有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无所谓”,有的收车人甚至在微信、陌陌上留言“收车,不管什么样的车,不管什么来路的车都要”。

“为防止汽车租赁公司找到车辆后暗自开走,这些收车人经常携带GPS屏蔽器收车,收车后及时拆除车上的GPS定位装置。”赵霞说,被转质押的车辆除个别被借款人赎回,绝大多数被收车人以同样的转质押方式变相转卖给其他民间借贷人或小额贷款公司,层层转质押、层层获利。

赵霞认为,预防此类犯罪,一方面要加强汽车租赁公司内部管理,如签订租车合同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对租车人的身份、经济状况、信用程度、租车用途、行驶范围进行甄别。另一方面要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将汽车租赁企业的管理工作纳入交通行业管理,同时转变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将管理的切入点由资格准入管理转变为对经营性运输车辆的管理。

“不仅如此,还要从严打击下游利益链条,清除租车诈骗的销赃市场。”赵霞说。

司法实务中,要从严把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严格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审核车辆交易信息,对交易时没有依法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并到车管部门变更机动车产权登记的,一律不认定为“善意取得”车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收车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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