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通知上加句话 专治律师会见难
广州日报
深检出台新办法 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
广州日报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孟广军)律师会见难,一直是让法律从业者头疼的一个难题。近日,深圳检察院出台了一个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新办法,从此律师会见嫌疑人更简单了。
8月1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行贿罪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与以往不同的是,在交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书上,检察院添加了一行备注:“本案属于辩护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原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须经检察院许可。过去辩护律师去了看守所,才知道不许可会见,不但白跑一趟,有时还被家属指责“无能”、“不作为”。如今,检察院增加了告知程序,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原来,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第一次会见必须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一个月以内。搭上了《办法》的“快车”,刘某某很快就能见到自己的辩护律师了。
四大亮点
书面告知律师是否许可会见
《办法》第1条明确指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并在向犯罪嫌疑人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或《逮捕通知书》时,以书面注明的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本案是否属于需要许可才能会见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辩护律师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辩护律师。
律师可集中阅卷多次阅卷
《办法》明确规定,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辩护律师在约定的时间阅卷的,应当受到保障。《办法》要求,不得对辩护律师阅卷时间、复制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范围作出不当限制。对于卷宗册数较多或犯罪嫌疑人数较多的案件,可以提供电子卷宗或安排相对固定的时间段集中阅卷。
承办人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办法》规定,辩护律师提出承办检察官当面听取其意见要求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及时安排,在专门的会见室听取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在相关工作文书中载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律师权利受侵害有救济
《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等六种阻碍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向该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或其上级检察院提出控告或申诉。律师对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