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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特赦工作 彰显法治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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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缅怀历史,凝聚人心;展现自信,彰显法威。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充分认识此次特赦的重大意义,是做好此次特赦工作的思想前提。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通过特赦这种形式来纪念反法西斯战争,有特别的意义。这次特赦,把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和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作为对象,既是对那段历史的缅怀,对英雄行为的致敬,也是激发群众爱国热情的创新举措。

实行特赦展示了我们的自信和大国形象。在全国上下奋力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当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行特赦,集中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既是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我国当前综合国力的表征,也是国家政治体制和刑事司法制度成熟而自信的体现。

实行特赦有助于维护宪法尊严,彰显法治权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法律中对特赦制度一直都有明确规定。依照宪法施行特赦,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有助于在举国上下形成尊崇宪法、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实行特赦,充分展示了刑罚人道主义,切实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内涵,一方面有助于树立科学的犯罪观和理性的刑罚观,另一方面可以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鼓励犯人悔过自新,尊法守法,使现代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好的措施离不开有效的落实。要严格把握特赦范围,严格按照《决定》确定的特赦范围和特赦条件,确定特赦对象,确保特赦依法开展。《决定》明确,对符合特赦条件的服刑罪犯,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特赦裁定的作出、发布、执行,都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理,使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都合乎法律规定,体现法治精神。

做好此次特赦工作,检察机关不能缺位。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全程开展对特赦工作的法律监督,通过积极主动、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特赦对象符合条件、特赦程序依法合规,确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协调统一,使这次特赦工作真正成为凝聚民族力量、传递法治精神、彰显法治权威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