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损害生态环境,谁将终身被追究责任
今日早报
谁损害生态环境,谁将终身被追究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对人民群众期待良好生态环境的积极回应。
问:为什么要将追责对象聚焦于党政领导干部?
答:从现实情况看,要使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也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追责情形?
答:科学合理规定追责情形,是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前提。《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明晰了责任主体。《办法》依据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确定了8种追责情形,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针对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确定了7种追责情形,针对利用职务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
问:《办法》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办法》不仅将“终身追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问:《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有什么特点?
答:《办法》规定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责任追究结果运用上,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问:如何形成相关机构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追责实施机制?
答:针对以往责任追究启动难、实施难的问题,《办法》做了3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二是建立了协作联动机制。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是设置了对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
据新华社
(原标题:谁损害生态环境,谁将终身被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