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中枉法裁判应定民事枉法裁判罪

正义网-检察日报
郝川 接磊
依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发生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实践中对于法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往往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对于仅在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应认定为民事枉法裁判罪,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就其内在属性而言,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首先,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附带民事审判属于民事审判活动。主要是因为: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双方权利地位平等,即便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集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仅有民事上的权利而非权力。第二,附带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比照民事诉讼适用优势证据规则,而非标准更严格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第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效力仅及于民事判决部分,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并无直接影响。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和第5条的相关规定,被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此情节仍需经过刑事诉讼审理认定,并非附带民事诉讼的直接结果。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部分没有直接影响,不会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如果将附带民事诉讼理解为刑事审判活动的一部分,便扭曲了立法原意。
其次,如果对于附带民事判决枉法裁判行为依照徇私枉法罪定罪,会导致同样的行为入罪标准不同,罪刑失衡。通常认为,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紧迫性大于民事利益的保护紧迫性,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徇私枉法可能会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名誉权乃至生命权等基本人权,并且会极大地损害司法公信力。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徇私枉法行为往往仅及于民事利益,对于公民的基本人权威胁不大。基于此,立法对徇私枉法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规定了不同的入罪标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徇私枉法罪并无此要求。
综上,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原则上,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官枉法裁判行为,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不会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民事枉法裁判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西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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