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地铁被推倒致骨折男子告运营公司获赔
长安街知事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朱先生晚高峰乘坐地铁出行,上车时被乘客推挤摔倒在车厢内座位上,致肋骨骨折等。因找不到致他受伤的具体乘客,朱先生起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索赔。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地铁公司赔偿朱先生2万余元。
朱先生现年40岁。他起诉称,2013年9月16日19时40分许,他在北京地铁四惠站,乘八通线去往梨园站。在车门开启上车时,他被身后的乘客猛力推挤,从车厢门外推倒至车厢内对面的椅子上。20时10分许,他到达梨园站后,因疼痛难忍,及时将相关情况告诉地铁公司,并被梨园站一名地铁值班人员护送至医院。经诊断,他左侧7-11肋骨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住院一周多。
朱先生认为,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安全疏导义务。事发时,在缓冲柱旁边没有人员引导乘客有序乘车,也没有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遂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庭审中,地铁公司辩称,朱先生所述事发经过属实,但朱先生受伤是第三人侵权所致,应由推撞他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的瞬时推撞行为已超出地铁公司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侵权行为
不可预见、无法防止。事发后,地铁公司及时派人带朱先生就医,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并无过错。
地铁公司还出示了四惠站内张贴的乘客须知、站内导流栏、站台缓冲柱照片的复印件及日常宣传广播词,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查明,在车门开启时,朱先生被身后乘客猛力推挤摔倒在车厢内对面的座位上,但具体致伤人不明。事故发生时,四惠站台上有3名地铁工作人员负责维护安全。
法院认为,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下班高峰时段的地铁换乘站,客流量巨大,该地铁站仅有3名工作人员维护站台安全,配备人员不足,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朱先生受伤后,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当日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地铁公司尽到了为防止损害后果扩大的合理义务。法院酌定地铁公司对朱先生的合理损失在20%的比例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朱先生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
■法官提醒
乘客受伤可第一时间报警
承办此案的西城法院法官王晓莉提醒广大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尤其在早晚高峰以及人流量大的换乘车站,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自觉排队等候车辆,有序上车。
王晓莉法官建议,一旦遇到事故受伤后,乘客应第一时间报警并联系
站内工作人员。乘客可以求助警方,调取并查看监控录像,查找直接推倒致其受伤的侵权人,以在事后获得足额的赔偿。乘客还可以请求地铁公司保存监控录像,以便保存证据,证明受伤的经过。如果身边有证人,还可以请对方在警方那里帮忙作证。
地铁方应增加人员配备
王晓莉法官指出,此案发生当日,四惠地铁站内本来有穿着黄色衣服的安全督导员,但是他们在晚上7点半下班。此案发生在晚上7点40分许,站台上仅有3名工作人员维护安全,相对于巨大的人流量,人员是配备不足的。
“保护乘客安全是地铁公司应尽的责任”,王晓莉法官认为,地铁公司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员管理两方面更好地保护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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