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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议不能代行人大常委会会议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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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作用,经常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向“一府两院”提出交办意见,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报告办理落实情况。与此相反的是,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议题越来越少,本来应该由常委会审议的事项也只经主任会议过一下便告一段落。这种现象,值得重视和注意。

诚然,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大势下,召开精简、务实、高效的会议,是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主任会议作为一个法定机构,负责处理、主持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处于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核心位置”。主任会议人员少,便于组织,方便灵活,效率高,在“反四风”的时代背景下,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也就顺理成章地纳入了主任会议的范畴。表面上看,这有利于提高会议效率,符合上级精神,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这种做法却有违法之嫌,不宜倡导,更不能用主任会议来代行常委会会议的职能。

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14项职权,简单地说,就是“四权”,即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这些权力只能通过常委会会议来行使,不能采取其他任何形式替代,这是法律的要求。在常委会会议上,每一个组成人员只有一票的权力,不管是主任,还是委员,权力一律均等,没有大小之别。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都是常委会会议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如果执行不力,常委会可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反观主任会议,它主要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但不是决定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权力机构”。据相关法律法规,主任会议只有程序上的处理权,如提名权、提议案权、提交提请审议权、组织视察调查权等,没有实体上的决策权。

法律没有赋予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权力,只有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事项的职责。就算现在一些地方人大由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主任会议也只能就相关议题提出建议意见,供“一府两院”工作时参考。而“一府两院”对这些建议意见,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可以答复,也可以不答复。

总之,强化主任会议的职能职责,淡化常委会的权力,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违背了宪法法规精神。法律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理所当然必须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创新人大工作,激活主任会议的功能,是值得称道的好事,但好事不能办坏。只有在宪法法律框架下的制度创新,才能推动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前行。以发挥主任会议积极性为起点,进一步探索完善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才是地方人大工作的应有之义。

热门评论

zhoujing9981 0
地方人大真的有人关心吗?
美国加利福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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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评论会让人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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