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遗体、器官 今后或免除基本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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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郭璟 实习生 陈钰颖 梁明智 摄影 石涛
昨天上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人民大厦开幕。《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都将在本次会议上提请一审。此外,《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提请二次审议,《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修订草案)》则将进入三审,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也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同时,会议还将对市政府关于重庆市2014年财政决算的报告、市政府关于我市2015年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7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在我市拟出台《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后简称“草案”)中,重庆时报记者注意到,草案拟要求民政部门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我市人体器官供需比为1:150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兰运华向大会介绍,截至2015年6月底,全市已成功实施人体器官捐献59例,累计捐献器官166个,挽救了138个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命,然而我市人体器官供需比仅为1:150。
兰运华说,我国从今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自愿捐献人体器官成为人体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目前,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均无上位法。”兰运华表示,我市迫切需要一部法律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死者没明确意愿 可由家人捐献
草案确定了捐献自愿、无偿,以及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的基本原则。
如果捐献者生前表示愿意在死亡后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应当到相应登记机构办理捐献登记、填写捐献登记表并载明有关事项,本人有权变更、撤销或者查询有关登记情况。
生前没有明确表示捐献意愿的,可以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书面同意捐献,同时应当到相应登记机构履行有关登记手续。
但如果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其遗体和人体器官。
捐献人子女可优先接受器官移植
为了保护捐献人的人格尊严,草案拟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摘取器官前应当举行尊重捐献人的告别仪式;对摘取人体器官完毕的遗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外,应当恢复遗体外貌。
兰运华说,为鼓励捐献,草案拟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基本丧葬费用,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并通过颁发捐献荣誉证书、建设纪念设施和网站以及开展缅怀纪念等方式表达对捐献人的尊重。
同时,按照国际通行惯例,明确要求设立人道救助基金,对已经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捐献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
违法买卖遗体或人体器官将重罚
兰运华说,草案对违法买卖遗体行为、擅自接收遗体、未按规定接收遗体、损害遗体、擅自摘取人体器官、违反保密规定等作了处罚规定。
出现违法买卖遗体的情况,草案拟规定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交易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如有违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由卫生计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八至十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医疗人员如出现买卖人体器官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拟规定,医疗机构如擅自摘取人体器官的,也将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取消人体器官获取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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