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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构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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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在第十四期尚法论坛上,与会人员建议构建社会支持体系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

本期话题:

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2015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下称八项措施)提出,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推动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跨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八项措施强调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象范围的全覆盖,同时也强调了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能作用。

那么,各地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方面都取得了哪些经验?检察机关该如何把握自己的定位?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面临哪些难题,如何破解?6月17日,由检察日报社理论部和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办,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承办的第十四期尚法论坛“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研讨会”在江阴市召开,来自实务部门和法学界专家学者就此进行了深入研讨。

各地探索因地制宜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涉及方方面面,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下称“未检工作”)为此倾注了不少心血。在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方面,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章春燕、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的刘慧慧、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苏慧、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成璐分别介绍了相关经验。从他们的探索来看,主要做法有:

在思路上,借助外力,形成合力。即坚持“最大化利用自己的资源,最大化吸收别人的资源”的理念,借助社区、学校、相关部门等,根据每个涉罪未成年人的个性特点、犯罪原因、家庭情况、暂住地所属区域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

在途径上,多种方式联动。比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建立案件承办人十密切关系人(观护基地中与涉罪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联络频繁的人员)、社会观护员(具有专业特长)、爱心守护员(原单位检察官导师)的“1+3”考察帮教小组,细化个案帮教方案;还与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签约,成立该市首家未检心理支持中心,将心理测评工作覆盖到所有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对存在问题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干预和疏导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建立以管护基地(儿童福利院、职业教育中心等)为基础的审前非羁押支持体系,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适用非羁押措施的保证条件,协助对其进行监管并提供一定社会服务,以达到改善其行为,预防再犯的目的。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与国际救助儿童会及西北政法大学协商合作进行“未成年人司法及保护干预”的课题研究和项目试点,并为此在当地民政厅注册成立了“陕西省指南针司法社工服务中心”,为包括西安市公检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提供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关护帮教和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服务。

在效果上,赢得各界支持,取得阶段性成果。比如,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各种社会资源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帮助,成功帮助涉罪未成年人解决复学问题,并以此为契机与相关部门协调就解决大兴户籍涉罪未成年人的复学问题建立工作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的帮教显现成果,帮教对象无一重新犯罪,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的探索很有特色。据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蒋永良介绍,江阴市检察院未检工作始终走在全市前列,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通过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成功打造了一系列亮点品牌,形成了“一体两翼三平台”的江阴未检工作新模式。江阴市检察院检察长胡洪平介绍道,所谓“一体”是指,“捕诉监防维”一体化办案机制。“两翼”即专业化和社会化。“三平台”是指针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重点青少年、在校学生三大群体,分别打造了观护帮教工作站、雏鹰爱心港、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三大社会化平台。江阴市检察院自1996年在公诉科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办案小组以来,即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2006年成立了无锡地区首家具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未检科)。未检科目前由在职法学博士生、全省未检业务竞赛标兵和能手、专业心理咨询师等7人组成。该院在巩固和加强专业化司法保护的同时,为有效破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社会化难题作出了不懈努力。该院联合该市政法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团市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于2014年10月推动成立了江阴市青少年权益保护协会,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协会承担,积极推动形成政府牵头、司法引导、多部门合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机制,努力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

“推动社会参与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冯卫国说,检察机关在司法机关中,是唯一全程参与刑事诉讼,并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机关。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正是检察工作创新社会治理的具体体现。

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面临哪些难题

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并非一朝一夕之力,它所面临的难题不容小视。

南京大学教授狄小华认为,目前至少面临四重困境:一是少捕、慎补与诉讼顺利进行之间的矛盾如何化解。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在诉讼前期贯彻少捕、慎捕原则,而面对外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少捕、慎捕就难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二是如何对附条件不诉考验期进行监督。尤其是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何监督缺乏规定。三是相对不诉面临帮教难。相对不诉后,未成年人涉罪记录在案,怎么保证他们不被追诉后能够融入社会,更好地成长。四是特殊保护面临评估难。少年司法中最重要的是给予问题少年特殊保护,但是,问题少年本身有什么特殊需要,相关部门可能并不清楚,如果不了解其特殊需求,可能会好心办坏事。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建明认为,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全社会参与,形成一个强有力的保护体系。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发现了社会支持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要认识到,党委和政府才是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和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和建设者,检察机关只是一个积极的参与机关和责任机关。检察机关要把握好自己的定位,准确定位,不能错位。

狄小华说,要破解这些困境,就需要社会支持。需要家长、老师,乃至具体的帮教机构,建立社会支持体系,但这只是解决社会治理缺乏组织化的问题。目前,未成年人保护存在两个特别的现象,政府的治理体系基本不存在,个人非公组织形式十分缺乏,有的地方以协会的形式来代替。实践表明,因为一时热情成立的协会,随着种种状况的出现,逐渐销声匿迹。虽然也有志愿者,但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效果并不理想。

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该如何构建

“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要理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与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关系,找准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立足点和关键路径。”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乐平认为,主要是构筑“五化”工作模式:一是机构职能专门化,全面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统一工作职能范围。二是未检队伍专业化,建成一支专业知识、年龄结构、职业经验、专业业务素能相对符合未检工作专业特色的职业检察官队伍。三是办案模式一体化,全面落实“捕诉监防维”一体化,由专人专职“一竿子到底”。四是司法配套系统化,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无缝衔接。五是社会支持全面化,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关护体系的建立。

李建明表示,在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发挥独特的作用,但必须始终坚持立足检察职能,发挥检察职能优势,履行好自己的保护职责。在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中,检察机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排查薄弱环节,及时有效地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第二,强化诉讼监督,将刑事诉讼法关于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特殊措施落到实处。第三,探索并发挥对于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不仅要关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现象,还要对行政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不作为进行监督,督促相关的行政机关切实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第四,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做好了这部分工作,相关部门和组织才会有配合与支持的积极性和动力,才能充分发挥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支持作用。

“就检察机关而言,要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需改变当前的一些做法。比如弱化司法给未成年人留下标签的做法,像帮教、矫正的概念,本身就带有歧视、排斥因素,容易给未成年人融入社会造成障碍,应予摒弃。”狄小华说,在我国传统礼教的文化背景下,谁也不愿意跟有犯罪嫌疑的小孩有关系。因此,需要改变以往的标签做法,将各地的一些实践上升到制度层面,主要是立足“三化”。

他进一步阐述说,这“三化”包括:一是系统化,系统构建。构建这样一个体系的时候要有一个系统维权的观念,推动形成社会、行政、司法维权三权鼎立的格局,改变现在司法维权稍微强硬一点,行政维权还比较弱,社会维权几乎空白的局面。这也意味着要建立一个真正能够统领未成年人保护的机构,同时多一些可以承接司法救助完成后的后续工作的具体机构。二是专业化,由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强化对相关人员行为的关注。三是法治化,规范操作程序,规范衔接机制,规范专业资格。

冯卫国认为,社会支持体系的运行机制方面还有拓展空间。一方面,可以继续发挥传统的学校教育、家庭管束、社会志愿帮教等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引入一定的市场化、契约化机制,主要是拓展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模式,有效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效能。此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应当是一个多元、开放的体系。无论是参与主体、支持对象、支持内容还是运行机制,都应该是多元的。要发掘一切有益的社会资源介入未检工作支持体系。支持对象应覆盖所有涉案未成年人,包括涉案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未成年人。支持内容要涵盖物质性支持、精神性支持、陪伴性支持三类,其中,陪伴性支持主要是指满足自尊需要的支持,有利于提高个体自我价值感的言语或行为。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从来都不是简简单单的。暨南大学教授张鸿巍认为,建立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时不但要顾及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及时矫正及除标签化,也要考虑到促使其最终回归社会终极目标的实现。而后者的实现,有赖于复合型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

最高检公诉厅未检处处长张寒玉说,今年“六一”前夕,最高检制定出台了八项措施,明确提出了“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的要求,将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和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有效结合起来,在未检工作的专业化建设、社会化建设的方面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少年司法最重要的不是办案,而是做人的工作,从这个特点来讲,它离不开社会支持体系。而检察机关在推动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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