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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

深圳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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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都市报讯(见习记者 谢孙武) “建议国家修订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者判死刑!买孩子者判无期 !”这两天,这样网文突然刷爆朋友圈,众多网友纷纷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平台表态“我是来自某某城市的承诺者,我支持贩卖儿童死刑”。各种配有文字、图片甚至视频的网文也纷纷涌现,网站民意调查更是有8成网友支持这一观点。对此,法学界人士从专业角度反对这种一刀切的处罚方式,他们认为,一律判死刑固然解恨,却并不能从根源上杜绝拐卖儿童犯罪。

网友呼吁人贩一律死刑

“建议国家修订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者判死刑!买孩子者判无期 !”帖子出现后迅速引发大讨论。 网友许小兔的妈妈说,一个孩子的消失对于一个家庭来讲就等同于这个孩子死于非命,对家人是致命的打击,一个人杀了人还要判重刑,那么人贩就相当于变相杀人,所以支持重判甚至死刑。

话题火热,演员们也不甘寂寞。王宝强微博发文:我坚持建议国家修订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 我坚持!买孩子的判死刑!偷孩子判死刑。立即执行,无缓刑!不能上诉!立即马上执行! 不求点赞只求扩散!黄磊迅速跟进话题表示:支持死刑!尤其是卖者!身为父母,见之杀之!

除了严惩人贩子,也有网友将矛头对准了买家。网友“碧水如天天”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支持买家判死刑。 必须根除买方市场,不然杀了一个人贩,还会有人为了钱继续干这事,只有无人敢买,无利可图,才可断绝此事的发生。

情节恶劣将面临死刑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以下情形之一都属于情节严重: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今年2月份,蓝树山因拐卖妇女儿童罪被执行死刑,20年内,蓝树山采取各种手段,先后拐卖韦某某、黄某某等33名3至10岁男童。从越南拐卖婴儿偷渡送入中国境内贩卖,甚至将越南孕妇接到中国生产后将婴儿卖掉,今年1月26日,中越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主犯黄清恒等来了死刑判决。

律师陈清旭说,拐卖儿童被判处死刑的案例层出不穷,并不鲜见,这也反映着拐卖儿童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但是一切都要按照罪行轻重进行合适的量刑,一味采取从严打击或者一律死刑都是无法解决问题的。

买方市场旺盛是首因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翔说,从人的情感出发,人贩子可千刀万剐,凌迟处死。但从理性的角度看,只要是实施了拐卖儿童的行为,而无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一律判处死刑的,虽然解恨却不能真正杜绝拐卖行为,也不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刑法》对于拐卖儿童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说已经相当严厉,为什么仍无法杜绝呢?潘翔律师分析,传宗接代封建思想仍然盛行,加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买方市场的需求非常旺盛是促进贩卖儿童的首因。

应努力实现买拐同罪

律师刘毓佳同样指出,《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太轻。

刘毓佳指出,《刑法》的立法本意是鼓励收买家庭配合公安机关的解救,但长期以来,这条规定成为收买家庭规避法律的挡箭牌,给收买家庭一个不好的心理暗示。收买家庭认为,只要不虐待儿童,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放纵了收买。律师刘毓佳呼吁,打击拐卖儿童,不能止于喊打喊杀,应该修改刑法关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入罪门槛,应实现“买拐同罪”。

据了解,正在讨论的《刑法修正案九》准备修改,只要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就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刘毓佳认为,只有从严惩罚买方市场,才能从根源上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原标题: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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