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法治报
杨建、无锡市双洋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诚信货物配送有限公司、淮安市泰和物流有限公司、王建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倪德斌:本院受理原告绪继承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陈巧玲对(2014)秦红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南京速比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徐知旺、陈彩娣: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华勋清洁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鼓商初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陈庆寿、张秀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秦商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魏斌、张娟:本院受理原告胡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称,两被告于2012年8月12日和2012年11月2日共向原告借款17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只还款30万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4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282454.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姜广伟:本院受理申沛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茆德成、郝秋菊:本院受理原告孙厚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沛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张侠:本院受理赵祥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特密斯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徒辛商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丁鲜平:本院受理原告孙腊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谢锦瑞、张绒、叶仁茂、谢爱珍、张天术:本院受理原告徐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姜洪亮:本院受理原告顾杰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门市人民法院
巢君:本院受理原告胡海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新孟民初字第03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五个严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孟河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好朋建材物资经营部、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好朋建材物资经营部、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涉案标的20.08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张继成、葛彩云、袁爱珍、张雯、张斌斌: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林诉你们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院将组成合议庭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泰兴市人民法院
张继成、葛彩云、袁爱珍、张雯、张斌斌:本院受理原告陆华娟诉你们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院将组成合议庭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泰兴市人民法院
徐斌:本院受理原告纪金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唐求凯:本院受理原告范文英诉你与贾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徒民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郑辉:本院受理焦连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睢宁县人民法院
江苏远鸿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勇与被告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睢民初字第01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江苏远鸿食品有限公司、王雪鸿、孙振远、孙静文:本院受理原告张书英与被告仝道德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睢民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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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顺昌陶瓷厂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原标题:人民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