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脚医生挂袋水 要了病人一条命
南京晨报
本身就是名农村赤脚医生,张琴(化名)却不安分守己,跑到南京来开起了黑诊所。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几乎每天都要给老乡之类的客人挂水、拿药。中间虽曾被卫生部门处罚过两次,不过张琴并没有丝毫收敛,仍旧偷偷摸摸地从事非法医疗行为,直至第三次被查到,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昨天,因涉嫌非法行医罪,张琴在浦口法院受审。据了解,由于对黑诊所的处罚轻而且个中利润大,所以虽然常看到游医被判刑的事例,但仍旧有人铤而走险。
感冒给治皮肤过敏发炎她也治
案例
今年四十多岁的张琴来自河南商城,初中文化。上世纪90年代初,她在老家考取了乡村医生职业证书,按照规定,其只能在他们村里从事医疗活动,就是人们常说的赤脚医生。2009年前后,张琴从老家来到了南京,一直在偷偷摸摸给身边一些打工的老乡看病。2012年上半年,张琴在浦口京新地区租了间房子,并且从老家的医药公司买了一些常见的药品、针剂以及生理盐水等,继续开起了黑诊所。这个情况很快被浦口区卫生行政部门知道,在2012年3月和9月曾两次对其黑诊所进行取缔,同时每次均罚款5000元。
张琴的胆真大,什么疑难杂症她都敢治。一些感冒之类的她敢治,有时遇到比较严重的,她还给予抗生素治疗。不光看感冒之类的症状,皮肤科的病她也敢治疗,房东的邻居就曾因脚上的皮肤过敏发炎在她那前儿治疗,她给挂了两天的抗生素。
2014年8月,浦口卫生局再次对其诊所进行检查。经调查,张琴的诊所并未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她本人也拿不出《医师执业证书》。事后,其因多次被处罚仍旧非法行医被移交公安机关。
浦口检方认为,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张琴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琴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择日将另行宣判。
挂了一袋水 要了一条人命
据记者了解,像张琴这类非法行医的危害其实很大。在该起案件中,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一起没有并不代表其他案例中没有。
2004年,王兵(化名)中专毕业后来宁,因在学校学过一些医学知识,又在实习期间跟医院护士学过打针,就开了一家私人诊所。去年5月的一天晚上,相识多年的刘平(化名)打电话给王兵,称自己身体不适,叫王兵到他家输液。接电话后,王兵当即在诊所内拿上药品赶到了刘平家。因为刘平正值壮年,而且自己多次为其输液,王兵觉得刘平病情不严重,在没有检查身体和询问病情的情况下就直接给刘平挂了水。过了十多分钟,见刘平无不良反应,王兵就先离开了。谁料想,第一袋药水尚未挂完,刘平就喊浑身发冷,其家人连忙拨打了120,把刘平送往医院。还未到急救室门口,刘平就已经没有了知觉,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也未能挽回刘平的生命。
经查,2004年至今,王兵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变换多个地点开设诊所,在南京从事非法行医活动达10年之久,且其诊所里仅有一张床和一个药柜,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根本不具备急救条件。据了解,事后经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兵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教训不可谓不深。
处罚轻、来钱快致非法行医猖獗
探因
非法行医的危害很大,轻则致人损伤,重则致人死亡,为什么经常查处但黑诊所依然如此猖獗呢?浦口检方的办案人员称,首先城市的快速发展致使大量农村人员涌入城市,他们中有的互相之间是老乡,有的是朋友,关联度高。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偏高,众多患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自然会到相对廉价的老乡或者朋友开设的黑诊所就医。而且非法行医者本人就是打工一族,他们与患者之间容易理解和沟通,且非法诊所一般开设在打工者集中地区,日夜开诊、随到随治,还可上门服务。这也是黑诊所拥有较大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非法诊所不用缴税和缴纳管理费用,药品大多从地下市场批发,价格低廉,甚至存在假冒伪劣,所以非法诊所拥有丰厚的利润。同时,非法行医者的风险较低。根据相关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非法诊所,开始只能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在一些实际的查处中,非法诊所里其实也就只有一些简单的药品,不值什么钱,没收了也就没收了。罚款也不是太重,只要‘诊所’能重开很快就能赚回来!”
整治非法行医应当“挖根”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徐宝书律师介绍,《刑法》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谓情节严重?2008年相关部门曾经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徐律师介绍,像张琴的案例,就是依据“情节严重”的第四项作出的处理。在徐律师看来,整治非法行医应追根溯源。首先应加强城郊接合部出租屋管理,使非法行医者无立足之地。其次应加大执法力度,使非法行医者无利可图。在前两项的基础上,政府部门还应建立、完善外来人员医疗卫生体系,使低收入者病有所医,从而断绝非法行医的生存空间。
通讯员 浦研 浦检 记者 钱鸣
(原标题:赤脚医生挂袋水 要了病人一条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