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公诉举证活动由单一转向多元
正义网-检察日报
陈敬慧
公诉人提交的控诉证据能否被法庭采信,所构建的证据体系能否符合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将直接影响案件裁判结果。传统的公诉主要围绕定罪进行,笔者认为,在不断加强人权保障的形势下,应当加强对量刑和非法证据排除相关内容的举证。随着庭审举证责任的加大,公诉人出庭举证应当由单一向多元转变,全方位构建证据体系。
定罪要围绕“排除合理怀疑”进行举证
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重辩论轻示证”的观念,不少公诉人认为举证就是走程序,因此,举证方式往往单一、逻辑不够严谨。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往往把重点放在对定罪体系的质疑上,以期通过“合理怀疑”来达到辩护目的。而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及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原则,使得言词证据成为众矢之的。
为了降低举证风险,公诉人应更加注重实物证据在定罪体系中的证明作用。相比较而言,实物证据更具有稳定性,刑事诉讼法对实物证据的排除采取裁量排除原则,只有当取得的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涉及对该证据的排除问题。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对言词证据具有重要的印证作用,因此即使出现个别言词证据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有实物证据作为支撑的证据体系依然会保持完整。如在被告人不认罪或者翻供的案件中,如果按照证据种类、犯罪构成等常规方式举证,很可能因被告人及辩护人抓住供述的合法性及采信问题,提出种种质疑而冲淡举证重点,甚至冲击证据体系的完整性、稳定性。为避免这种单一常规举证方式的弊端,应当结合案情,围绕“排除合理怀疑”构建定罪证据体系,灵活综合运用多种举证方式。比如,在故意杀人案件庭审中,公诉人应当先以案件侦破过程为主线,出示一组锁定被告人作案的客观证据(包括现场勘查提取的物证、物证检验等),打牢定罪的基础,而后再根据案件特点按照犯罪构成、犯罪阶段或者争议焦点分组示证。这样不管被告人一方如何辩驳,都难以动摇整个定罪证据体系。
量刑要围绕“客观全面”进行举证
随着量刑程序规范化的改革,检察机关在法庭上不仅要对被告人如何定罪予以证明,还要出示证据证明应当如何对被告人进行量刑。量刑规范这一司法改革的成果在刑事诉讼法第193条中得到认可,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不仅包括定罪证据,也应包括量刑证据。公诉人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在全面综合分析全案所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因此,在举证阶段构建量刑证据体系要客观全面,既要出示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也要出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既要出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也要出示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全面客观构建量刑证据体系并非面面俱到,而应把握重点和焦点,只围绕影响量刑的关键情节详细举证,一些细枝末节可忽略不计。
构建程序合法证据体系
公诉人在履行举证责任时,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也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强调证据合法性证明标准与定罪标准一致,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强化程序正义、遏制非法取证的价值追求。对被告人一方提出非法证据质疑的,公诉人该如何举证?笔者认为,可以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采取逐一排除的方式,构建程序合法证据体系。
比如,对被告人供述是否合法提出质疑的。第一步,通过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讯问过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提讯证等证据,以证实在讯问过程中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第二步,结合全案其他证据来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尤其是对于“先供后证”的案件,如果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很多“隐蔽证据”是侦查人员无法获知并取得的,证实侦查员取得该证据是在被告人供述之后,所取得的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第三步,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羁押期间的同监号人员、管教人员等)出庭作证。第四步,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也可参照上述方式,但重点针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发生变化的原因、发生变化的合理性等方面来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只有在取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因此要围绕取得方式存在的瑕疵出示补正证据或者由相关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作出合理解释。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出庭公诉举证活动由单一转向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