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一变天地宽
正义网-检察日报
王苏燕
“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具有典型性,特别有讨论和研究的价值。”5月15日,在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青年干警业务讨论大会上,侦监科干警承林峰将一起盗窃案的办理过程通过主题发言的形式向大家作了介绍,并与大家展开交流讨论。案件虽已判决,但这起看似简单的“监守自盗”案件为什么会让承办人难以忘怀?关键就在于盗窃金额到底是3万元还是30万元的认定。
2014年5月,承林峰办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一起普通盗窃案:45岁的犯罪嫌疑人王萍从2011年10月起连续三年在江阴市某大型水产店专职负责日常财务工作,趁老板娘在外忙着送货,利用偷配的钥匙盗窃店里的营业款,整个案件的焦点最后集中在盗窃的具体金额,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盗窃了3万元,而被害人报案称损失了近70万元。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执一词,而且数额相差二十几倍,究竟是被害人虚报了自己的损失,还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说出实情?
为了弄清楚实际盗窃的金额,2014年5月13日,承林峰第一次去看守所提审了犯罪嫌疑人王萍。
“你是怎么偷钱的?”承林峰单刀直入展开讯问。
“老板娘经常出去进货送货,有一天把钥匙忘记在收银台了,我就先把店里的监控关掉,然后用钥匙打开收银台抽屉抽走几百元,再把监控重新打开,那次老板娘并没有觉察,以后只要有这样的机会,我就会偷一点点钱,我前后一共就偷了3万元,真的就3万元。”果不其然,王萍并不否认自己盗窃的事实,但自始至终一口咬定只偷了3万元。
承林峰知道再怎么问盗窃的具体金额,王萍也只会和在公安阶段作的供述一样,死咬着3万元不会松口。此时,承林峰决定绕开盗窃金额,了解王萍盗窃的动机。
“因为儿子大学毕业后想留在北京工作,开销比较大,到了2014年2月为了方便偷钱,我偷偷配了一把收银台抽屉的钥匙,之后老板娘因为怀疑我才偷偷地安装了另一个监控,我才被发现,可那次我真的只拿了1100元。”王萍突然情绪激动地回答。
第一次提审结束后,承林峰感觉办案陷入了两难的境地。目前证据比较单薄,除了有监控录像证明的一次,其余的盗窃事实就只有王萍自己的供述证实,如果简单地依据王萍的供述,认定盗窃金额3万元批准逮捕,就会存在王萍庭上翻供的风险,更可能导致被害人损失无法挽回,该怎么办呢?
经过一番思考,承林峰转变了办案思路,假定老板娘报案所称的损失是真实的,那么王萍肯定会把这笔钱藏在一个地方,对!应该去银行查账!
由于批捕阶段时间有限,承林峰马上赶到银行调取了王萍的银行卡账户信息,银行明细单显示,王萍的银行卡从2012年8月开卡后每隔数月就有数万元入账,累计至案发,账户余额有65万余元,这明显超出王萍的收入水平。于是,承林峰再次到看守所提审王萍。
“你的工作还算体面,儿子远在北京,又刚刚开始工作,你难道想让他知道这件事?”承林峰看出她内心很矛盾就继续发问:“那么请你解释一下,你银行卡上60多万元是哪里来的。”检察官亮出了最有力的证据。
王萍明显吃了一惊,但是马上回答:“这些都是我做生意挣的。”
“做什么生意?我们可以马上去核实。”
王萍低头思考了很久开始道出了实情:“好吧,我承认偷了不止3万元,钱都存在这张卡上,但是检察官,这张卡上也有我多年的积蓄,并没有老板娘说的那么多,大约其中存款的一半,也就是30万元,是我从水产店偷来的,我愿意把钱都退出来,请对我从轻处罚。”
承林峰马上联系了公安机关的承办民警,将王萍的供述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下来,同时将本案的情况向领导进行了汇报,经过慎重讨论,在被害人同意和解的基础上,2014年5月16日,对王萍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5年2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鉴于王萍系初犯,已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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