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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可以质疑,规避不能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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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户籍地和工作地再婚生育二胎政策不同,已怀孕5个月的高中教师覃谊面临选择困境:是要饭碗还是要孩子?三个月前,覃谊夫妇在户籍地安徽黄山市办理了生育许可证明,但5月12日贵州荔波县教育局和计生局联合下发《关于责令终止妊娠的通知》,否则将给予开除公职处分。(5月19日中国广播网)

棋圣聂卫平三婚生三孩,没听说处罚。笔者有两孩的妹妹再婚,妹夫属初婚,想要小孩,事先被告知,此举违法,生下第三孩后要接受处罚。计生政策因人而异,因地而异?那如何体现计划生育政策的平等呢?按此逻辑,“再婚生育二胎面临引产”,大多数网友指责计生政策,责骂计生部门实在无可厚非。但就事论事的说,笔者以为一味责骂有失公允。

请首先注意一个事实:当事人一直在贵州工作,为了规避贵州计生法规,当事人把户口迁移到了安徽,但是她的工作依然在贵州,她的计生问题需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待,贵州当地依法管理并无错误。这个事实是明确的,单独以人道等来论,不看事实,不就事论事,得出的结论是不客观、不公正的。

对覃某的不当放纵就是对他人的极大不公平。资源有限,人口基数庞大,计生法规并非“恶法”,在计生法规没有修改前,别人大多遵守了,如果允许覃某破坏计生法规的严肃性,就是对其他遵守规则的人的极大不公,也会带来极坏的示范效应:别人可以例外,凭啥我不能例外?法治建设岂非空谈?

类似现象在社会并不少见,比如党员管理。某些人绕过一直生活工作多年的企业,在外地入党后要求把组织关系转入企业。外调、转正等,企业毫不知情,外地发展程序多处违规,怎么能证明是按照党章要求发展的合格党员呢?

改革开放,人员空前大流动,加强和完善相应管理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不容马虎。两省计生政策不同,相关法规可以质疑,但是依法办事的程序和要求不能回避。如果允许不守法,会是什么样呢?只会带来更多的人不愿意守法,乃至无法无天的状况,这方面的教训我们够多的了,岂能放纵呢?

我赞同5月19日《京华时报》的观点:《再婚生育二胎省级法规亟待统一》。有人认为计生法规相关条款不人道、不适合,就认为世人可以选择性适用,那就不是依法治国了,那是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对于本案例,我的观点很明确,计生法规可以质疑,可以要求修订完善,但是规避法规绝对不能纵容。

文/李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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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规可以质疑,规避不能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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