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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万元应酬费谁“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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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孙江华

业务员出门谈生意,难免要与人应酬,吃吃喝喝所产生的费用,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业务员先支付,再凭借发票找公司报销。可是,范某作为某公司的业务员,一年内没能谈下一笔业务,但花在应酬上的钱却有2.8万余元。合同到期后,范某不再与公司续约,临走时他跟公司报销这笔费用,结果却被拒绝了,理由就是他一笔生意没做成。

这笔应酬费到底该由谁埋单?范某与公司打了两场官司才算扯清。

一年没谈成一笔业务

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人防产品。2012年11月14日,范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包括固定月薪加销售提成。

2013年1月28日,公司为范某报销了出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合计2530元。

2013年2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业务合同,合同约定范某为某公司聘用在苏北地区的业务员,全年销售任务100万元,销售费用自行负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业务执行费、交通费。工作中,范某发现,根据相关规定跨区域销售、安装涉人防产品需要登记备案,而公司却没有办理相应备案手续,这给他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一次,范某与苏北一公司已洽谈草拟好一份销售合同草案,但买家要求范某出示备案手续时,范某不能提供,导致缔约进程搁浅。据范某回忆,其为此与公司联系,请求帮助办理备案手续,但一直没有下文。合同期内,范某没有卖出一分钱的产品,却支出了2.8万余元的销售费用。劳动合同到期后,范某没有再为公司提供服务,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8万元谁来买单?

账得算清,范某要求公司为其报销工资期间支出的各项销售费用。对此,公司却认为,范某一年的时间内没有谈成一笔业务,根据业务合同约定销售费用应由范某自行承担。见公司拒支付相关应酬人费用,无奈,范某只好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与范某签订劳动合同和销售合同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合同性质,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附随义务。尽管双方约定差旅费等销售费用在范某的销售提成中列支,但公司未根据合同性质履行备案附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不利后果若由范某自行承担显失公平。因而,范某与销售相关的合理费用2.8万余元,应当由某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取消销售费用的承担。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终审未予支持,仍然判决公司承担销售费用2.8万余元。

■法官点评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这些义务通常并非合同直接约定的义务,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等对当事人产生的义务,即便合同未明示约定,也自然成为合同履行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合同附随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不履行的,同样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某公司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有过错在先,依法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而,法院判决公司为范某各项销售费用埋单,并无不妥。

(原标题:数万元应酬费谁“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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