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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催乳师出车祸索赔182万元案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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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鹿轩

54岁的彭女士是浙江温州一家政服务公司负责人,她自称是中华高级催乳师。2013年6月9日,她在经过人行横道时被轿车撞伤,是事故责任方的过错导致其手部留有后遗症影响了她的工作,于是将肇事司机、司机雇主、保险公司告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182万元。

1月16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回顾

43岁的李师傅是温州一家酒店的司机。2013年6月9日下午5点左右,李师傅驾驶单位车辆,在温州市区金桥路左转弯驶入学院路西侧行人横道时,车辆头部撞到了正在行人横道内横过道路的彭女士,造成彭女士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师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彭女士无责任。

彭女士称自己因此住院83天,后来因伤势复发二次住院。事故发生后,彭女士已获赔3.5万元。但她认为因事故导致遗留左手、右腿后遗症,其无法使用催乳师职务技能,故而向司机李师傅、李师傅供职的单位、保险公司索赔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单位经济损失费、品牌损失费合计182万元。

因索赔金额过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彭女士遂将司机李师傅、李师傅供职的单位、保险公司告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

一声法槌落下,庭审开始。

左手绑着白色绷带的彭女士在原告席落座,她的弟弟担任诉讼代理人。肇事司机李师傅、其供职单位代表、保险公司方代理人出庭应诉。旁听席上,还坐满了彭女士的亲友、学生。

对于事故经过与责任认定,双方都没有异议。对于彭女士的从业资格、手部受伤与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

争议焦点

一:“中华高级催乳师”这个身份惹质疑

彭女士一方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原件,唯独证明其是中华高级催乳师的身份没有提供证据原件。

对此,被告方提出质疑,根据彭女士提供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显示,“中华高级催乳师”的证书是民间组织颁发的,而国家承认的催乳师从业资格证书应当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就此,无法认定彭女士的职业等级。

彭女士一方反驳,催乳师属于新兴行业,早在国家承认催乳师这个行业之前,她作为专家参与了相关研讨会推动行业发展。2011年国家才下文件批准承认催乳师的就业资格证书,但这仅是就业资格证书,不是专家证书,彭女士是这方面的专家,“中华高级催乳师”是南京新中医学研究院早在2011年之前颁发给她的,这个研究院在中华医药科学研究领域是权威,她认为可以通过研究院颁发的职业资格证认定她的职业等级。

二:催乳师的左手是否受伤?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向法院申请对彭女士的伤势进行鉴定。鹿城法院委托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对彭女士的伤势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显示:彭女士因交通事故导致骶骨骨折、右髋部、右肘软组织挫伤,其伤势及其后遗症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标准规定,不构成伤残。

对于这份鉴定报告,双方争议很大。彭女士庭审时左手缠着白色绷带,她主张交通事故导致她的左手遗留后遗症,日常清洗衣物都成了问题,更别提催乳技能了。

“根据医院治疗记录和鉴定文书意见,她是右腿和右手受伤,但是现在声称左手无法痊愈,我们认为她左手的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说。

“车子撞到哪里受伤了应该实事求是,我相信鉴定报告的结论。”肇事司机及其所在单位代表说。

“鉴定机构的这些人员懂不懂医学我们认为都是问题。”彭女士的弟弟作为其代理人质疑鉴定机构的资质,并当庭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一名是事故发生后照顾彭女士的看护燕女士,另外一名是温州某民间传统医师邱医师。

证人燕女士说,彭女士住院之后她是护工。彭女士刚住院的时候大小便都在床上,出院行走不便,需要人搀扶,差不多两个月之后彭女士才能坐起来,当时彭女士的问题是尾椎股开裂。

证人邱医师说,他是温州永嘉民间医学学会会长,家有祖传秘方,主要靠搭脉诊疗。彭女士当时住院10多天之后找到他,他通过把脉发现彭女士属于肾阴虚心火旺,淤血在身体里可能影响到脑神经,再不治疗可能会瘫痪。他开了药之后,彭女士服完就感觉有好转了。

法官向证人发问彭女士当时是什么部位受伤,邱医师说,没有管什么部位受伤,就开了20天药,主要是内服,并开了一张手写的收据。

“我姐吃了邱医师的药后,20天就可以坐起来了。”彭女士的弟弟说,找邱医师出庭是为了证明彭女士因交通事故产生后遗症。

被告方认为看护燕女士对彭女士的伤势并不了解,不能确认手部是否受伤。邱医师的行医资格无法确认,且无法与医院的诊断相互印证,无法证明彭女士的手部伤势。

三: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彭女士索赔182万元款项清单中,列有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因事故导致无法使用催乳师职务技能14个月,误工费18万元,单位营业额损失24万元、因为事故致使品牌受损客户流失索赔20万元、左手右腿变慢性病后遗症费用12万元,其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偿费等费用合计8万元。

被告方认为根据医院证明、鉴定报告都能证明彭女士的手部只是软组织挫伤,对催乳师技能不产生影响。赔偿要根据鉴定文书为依据,根据鉴定报告,彭女士没有后续治疗的项目,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天价”,其并未构成伤残,故无需赔偿精神抚慰金。单位经济损失与误工费是重复主张,现有证据无法真实证明彭女士的工资损失,品牌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被告当庭仅同意赔偿彭女士医药费26924元、住院伙食补助2500元、护理费103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1606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54130元。

当法官向彭女士询问其催乳技能需要手部的主要作用时,彭女士一方表示这是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庭审中,彭女士不时泛起泪光,她说自己苦心研究了20年的催乳技术由于交通事故付之一炬。

由于肇事司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没有出庭,法院未能组织双方调解。鹿城法院将择期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标题:温州催乳师出车祸索赔182万元案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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