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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冤昭雪靠“真凶出现”或“亡者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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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几乎都经过了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然而依然会一错再错、一错到底。错案纠正,是否要像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一样,寄希望于“真凶出现”、“亡者归来”?

呼格吉勒图案

案情始末: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呼格吉勒图经过该女厕所后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1996年,年仅18周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4·9”女厕女尸案凶手。案发61天后,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

2014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无罪。

影响: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

偶然因素: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数起案件中就包括“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

赔偿:国家赔偿申请工作暂时未进入程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呼格吉勒图父母提出申请后,法院将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尽快依法做出赔偿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呼格吉勒图家属可申请的国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以及父母的赡养费等。

追责: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对此高度重视,已经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就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有错必罚。责任追究的情况将及时公布。

赵作海案

案情始末: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2009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年5月5日下午,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2010年5月8日下午,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影响:关押11年

偶然因素:“被害人”赵振晌突然回家。

赔偿: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追责:审理“赵作海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已停职接受调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5月11日对李德领(外逃)、周明晗、郭守海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立案侦查,5月13日对罗明珠、王松林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补充立案侦查,5月15日对丁中秋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侦查。指定睢县人民检察院管辖以后,睢县检察院于6月9日对司崇兴立案侦查。

佘祥林案

案情始末:

1994年1月2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影响:关押11年

偶然因素: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

赔偿: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此前,雁门口镇政府还向他发放了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

追责:尚无媒体通报追责情况。

宣战

中国将建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并具体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

终身追责会有何效果?杜绝出事后拍屁股走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指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意义在于,不管多大的官员,就算你退休了,也要对决策失误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终身问责制,所有的法治政府建设都是空谈。现在有审计制度,但很多时候都是走过场。很多官员都是交叉任职,干三五年就升迁或调职,新领导没法对过去的领导追究责任。这样一来,不管新官还是旧官,都没人对重大决策失误承担责任。对于如何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不走过场,我认为应该将政府决定转化为法律规定,下一步我建议制定行政程序法或政府决策法,专门细化决策程序。

重大决策为何要终身追责?问责不只应对某些眼下情形

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杨伟东指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在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提过,四中全会公报此次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要经历以上几步,否则就构成违法。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比较新的点,“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更是第一次提到。这要求领导决策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避免出现失误,否则要终身承担责任。这有利于避免政府决策出现徇私舞弊、滥用权力等腐败问题。目前,公报并没涉及整个问责制度的详细安排,将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细化问责制度,不仅要让问责的官员心服口服,也要让老百姓觉得问责本身是真正的问责,而不是仅仅应对某些眼下的情形,不能将官员暂时处理后再在其他岗位复出。

(《京华时报》)

观点

呼格案改判,彰显法治进步

近期,拖延了近十年的呼格案、聂案同时遇到转机,这可以看作一种标志:中国司法机关对于经年的“积案”将采取迎难而上的态度,不再搞拖延。而“两案”的转机,也将成为重要的公共事件,从而成为提升全民法治意识的契机,让国民全面接受法治2.0的共识———

法治不代表全知全能、坏人必然落网,过去的那种“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口号,只是“理想状态”,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危害不小。法治必然要求无罪推定,其落实是“疑罪从无”;“疑罪从无”就必然存在坏人漏网的问题。

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以“100-1=0”来描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平裁判累积起来的良好形象。法治的应有之义就是:“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可严格坚守法律,让个别“坏人”漏网,也不能让无辜者受到冤枉。

伴随中国法治的全面落实,必然出现更多被告人因为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大家要有这个准备。

比如,今年念斌在身陷囹圄8年之后,因为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无罪,就有很多人“伐开心”:放了念斌,死者怎么办?这其实是诡辩术,是“有罪推定”。

有学者在2007年撰写了一篇论文,对其搜集的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进行了分析。其中,17起是因“真凶归来”而被纠正,3起是因“亡者复活”。而盘点2013到2014年这两年的很多冤案的昭雪,除了呼格案之外,只有一起案件——— 贵州高如举、谢石勇案是因为“真凶归来”而改判无罪的,绝大部分都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疑罪从无”改判的。

这说明什么?法治在进步,冤案昭雪不再“靠天吃饭”(靠“亡者复活”之类的小概率事件),而是靠坚守疑罪从无,公众也要及时升级这个法治共识。(沈彬 上海观察)

他山之石

沉默权与DNA鉴定美减防冤案双管齐下

除提高警察队伍的素质外,尊重嫌疑人的沉默权和倚重DNA鉴定成为美国重点采取的两个措施。

在美国,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措施是尊重嫌疑人的沉默权。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那么这种供词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犯罪证据被引用的。这就不能不提到美国的“米兰达法则”。1963年,一个名叫米兰达的23岁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美国亚利桑那州被捕。经过连续两个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不过后来庭审时,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在受审时没有被告知自己有沉默的权利,因此这份供词即使签字也无效。

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966年,最高法院以5比4的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如米兰达的律师所提。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米兰达法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

在美国,因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只有不到15%的案件存在虚假的认罪供述。

就美国的冤案统计来看,最典型的平反方式是DNA检测,尤其是对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众多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进行补充DNA比对。只要操作正确,DNA鉴定的失误率可控制在几十万分之一,甚至几百万分之一。

1998年,美国建立了国家DNA数据库。目前,整个数据库中几乎有120万名罪犯的DNA图谱。DNA已经成为美国司法系统的常见证据。

截至2014年11月,全美共有321起案件因DNA检测而平反,其中20名被告人正在等候执行死刑。在这321人当中,蒙冤入狱时的平均年龄是27岁,待到平反时,平均年龄已超过40岁,人均冤狱时间为13.5年。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依赖DNA技术平反的案件逐年减少,2013年仅有18起。毕竟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后,DNA检测已经成为重罪案件的标准程序,警方犯错的几率因此大幅降低。(《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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