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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官不易岂能为官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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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省委书记王儒林在多次讲话中强调整治为官不为,山西重要历史关头开展的学习讨论落实活动,把整治为官不为作为刷新吏治的重点。为官不为本质上也是一种变相腐败。山西现在面临的形势,要求向包括为官不为在内的作风顽疾、腐败问题开刀,坚决打赢“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山西形象,促进富民强省”这场艰苦的、持久的硬仗。本报聚焦为官不为问题,剖析现象和本质,力求给读者以启示。

1 门不难进,脸不难看但有些事依旧难办

在各地采访,能明显感受到党风政风的新变化。不少党员借作风建设自我净化:少了推杯换盏的应酬,架子小了,办事效率提升,群众怨气也少了,这是“化压力为动力”的正能量。与此同时,也常听到机关为官者抱怨:约束太多,为官不易,干活多责任多;违规风险大了,不敢干事了……对此,群众不买账,网友就有评论:“遵守规矩不是让你无所作为”“‘为官不易’不能‘为官不为’”等。

在江苏无锡,有市民给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送“不为人民服务”锦旗;在海南,某村村民为镇政府送“村民心中最不作为奖”……

在我省,为官不为也被舆论热议。以太原市为例,该市从2003年就启动了“城中村”改造,但11年来只完成3个村整村改造,仅占应改造总数的1.7%,还有170个“城中村”。事实上,太原市的“城中村”人口再加上棚户区的居民,占到了太原总人口的三成多。

“有些干部不履职、不担责、不作为,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如果任其持续下去,就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势必会滋生新的政治生态问题。”省委书记王儒林在全省学习讨论落实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话振聋发聩。

在调研中,王儒林书记对太原“城中村”改造等问题,指示要倒查责任。

记者调查发现,不仅仅是在太原,各地、各部门都程度不同地存在消极应付问题,门不难进了,脸不难看了,但群众的事还是难办。部分党员干部出工不出力,耍起了小聪明,自以为当太平官,就可以无险无忧。

2 “朝上看”“不能办”根子在权力缺乏有效监督

“‘为官不为’的根子出在干部摆不正自己的位置,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抛到一边。”律师任国庆表示,有些当官为政者,习惯“朝上看”,常说“不能办”,根本上是由于 “权力说了算”,而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

细究起来,除了官员消极从政的心理外,为官不为现象的背后也有其深刻的原因。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张艳明认为,国家对于官员的考核标准由以前的一元转变为多元标准,对官员的考核越来越全面,比如将环保、居民就业、居民收入、农产品安全、网络民意等纳入考核体系,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官员不适应,甚至明哲保身,不干不管。

谈及为官不为现象,著名反腐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表示,虽然其和贪污腐败性质不同,但这种思维危害极大,“结果就是官员缺乏责任心,出现官僚主义、脱离群众、麻木不仁的现象。”

任国庆分析说,为官不为表面上看是领导干部作风问题,究其实还是制度建设问题。重点是干部评价制度,一般的问责和考核制度侧重于显性的有错问责、政绩考核,而不作为则是隐性顽疾,目前多数地区和部门没有相关考核规定。此外,部分干部本领恐慌,缺乏驾驭局面、推动发展的能力,特别是面对复杂的工作局面时,存在怕事、躲事的思维惯性。

全省学习讨论落实活动动员大会要求,治理为官不为,就要从“朝上看”向“朝下看”转变,从“不能办”向“怎么办”转变,从“权力说了算”向“法规说了算”转变。

3 “六权治本”抽掉“懒筋”“怎么办”让“法规说了算”

张艳明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为官不为的问题,首先就要消除官员认识上的误区,要明确为官的关键是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只要是符合中央精神、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可以大胆去做,要敢于担当。

同时要针对为官不为是一种隐性顽疾的特点,进一步明确干部考核、评价、问责机制,对这些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提供可实际操作的措施。让官员主动作为有依据,逐步建立为官有为的长效机制,从而形成对有为者激励、对不为者约束的良好氛围。

“需要真正落实‘六权治本’,抽掉为官不为者的‘懒筋’,‘怎么办’让‘法规说了算’。”张艳明认为,省委书记王儒林多次强调“六权治本”,要从源头上把制度的“笼子”织密、编牢、扎紧。

“六权治本”主要内容包括,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约束权力,阳光行使权力,合力监督权力,严惩滥用权力。

在制度约束权力、惩治为官不为方面,各地已有探索。湖南省湘潭市于今年8月出台 《关于惩治30种“为官不为”行为的规定》。以企业改制为例,该市将此条规定列入“为官不为”行为整治后,企业改革改制进程明显加快,改制方职代会通过的企业仅11月就新增28户,占总数的70%,40家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已全部通过。该制度运行数月,共有156名干部因为官不为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县处级干部16名。

从法律层面讲,惩治为官不为于法有据。2012年12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不作为是渎职犯罪的主要表现之一。最高法院法官同时表示,渎职不仅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还是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本报记者 郭建军 韩晓芳

(原标题:为官不易岂能为官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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