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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证据规则降低自证受伤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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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朱宁宁

对于家庭暴力,全社会都必须“零容忍”,“家丑”也要外扬。但如何外扬?受害方怎么来证明自己“很受伤”,又是谁造成自己“很受伤”,一直是困扰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一大难题,也是导致我国法院对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认定难、判赔数额低的重要原因。

近日,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款过于原则,欠可操作性;而第二款则是亮点。”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林律师指出,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主动深入社区、村社调取证据,难题将会极大缓解。但该条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相匹配,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

一定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转移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证据制度是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及时收集证据;另一方面,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不能适应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案件的实际需要。因此,专家认为,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司法干预中涉及的证据采信、证明标准、举证分配规则与举证转移规则等方面,反家庭暴力法有必要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难度,以充分体现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杨晓林建议,应适当引入家事审判思维,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依法合理分配涉家暴当事人间的举证责任,或在一定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转移,而非简单降低受害方举证责任及认定标准,否则会引发混乱,极易造成同案异判现象。所以,受害方只要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加害方(不一定都是男性)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对方如虽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反证的,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及确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据杨晓林介绍,早在2008年3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就对证据问题有专章规定,该指南在全国许多法院试点,取得良好效果。比如,指南第四十条规定了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在实践中已经验证过的好的条款,应被吸收进法律中。”杨晓林说。

出警记录模糊警察应出庭作证

家庭暴力,被称为“静悄悄犯罪”,除家庭成员以外,其他人难以察觉,像性虐待行为,除被害人以外,甚至连父母、子女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不知情。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为维护家庭名誉,不愿意道出案件真实情况,有的甚至编造情节,掩盖事实真相。有些家庭暴力案件,单位领导、同事、街坊邻居都知情,由于顾忌情面、害怕报复等原因不愿出面作证,给取证工作带来很大难度。证据少是导致很多受害人默默忍受的原因之一。事实上,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以家庭暴力为理由提出离婚的很少。主要原因在于受害人(妻子)举证困难。

此次意见稿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并根据需要委托伤情鉴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

对于这一规定,杨晓林认为至关重要:人民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公安机关的接警和出警记录一直以来都被作为重要证据。接警或出警记录载明施暴人、受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出警记录应当记载暴力行为、现场描述、双方当事人情绪、第三方在场(包括未成年子女)等事项,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各种因素,查明事实,作出判断。

“报警或出警记录仅记载家务纠纷、已经处理等含糊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处理该事件的警察出庭作证。”杨晓林补充强调。

制定有利于受害者的证据规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卉认为,要求受害人负全部举证责任不仅使其处于不利地位,也给法院依法审判带来困难,结果会导致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而施暴人却轻易地躲避了法律制裁。为此,在家庭暴力民事案件中,应适用表见证明原则。表见证明原则在不改变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前提下,会相应地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加大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更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提高效率。

据此,徐卉具体建议,只要受害者能提供一些基础性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包括伤情照片、身体伤痕、证人证言、被告书写的不再施暴的保证书、报警记录、社会团体的相关记录或证明、病历、录音录像、短消息、网络聊天记录、家属提供的证据等,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否认或无证据推翻受害者的主张,即可推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

可考虑实行证据能力裁量原则

家庭暴力相关知识是一门涉及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学科的跨学科知识,而目前司法界以及社会上普遍对家庭暴力领域中的专门知识了解不够。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徐卉建议,应在反家暴法中增设新的证据种类,包括关于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以及能说明当事人惯习,诸如吸毒、赌博等的品格证据。

徐卉说,增设这两类证词,不仅能帮助法官分析受暴人行为的合理性——为什么不离开施暴者,为什么不采取其他措施,为什么相信会有即刻的死亡威胁或严重的身体伤害等,给法官公正裁判提供重要参考,而且可以显著解决精神暴力、性暴力在证据收集上的困难。

徐卉同时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采纳的原则上,应当实行证据能力裁量主义,即要求司法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确定证据能力。

“这是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而作出的科学规定。由于家暴受害人长期受到施暴人的虐待,她(他)们在精神和心理上都有着与普通人不一样的反应。因此在诉讼中,受害人可能会收回其先前陈述,或作出与先前相抵触的陈述。”徐卉说,这种情形在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中经常发生。对此,法院必须实行证据能力裁量主义的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不能仅因其前后不一致、自相抵触而拒绝采纳。这样才有助于公正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有助于对受害人的司法保护。

(原标题:创新证据规则降低自证受伤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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