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读古代文献法治理念
正义网-检察日报
张耀林
品读《管子·任法》等古代法学文献,可知先贤法治思想的境界和高度,或如璀璨星空展现,或如中秋月之皎洁。笔者略述一二。
其一,法度于天,仁义礼乐皆出于法,君臣上下皆从法。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文献《墨子·法仪》就闪射出科学立法的思想。它指出:“天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又指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不以有德自居),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笔者认为,古人对大自然运行的了解程度,固然不如今人深入,但对天地人间的运动规律还是有所感悟,以“天”借代“自然”、以“天”借代立法方向,科学立法思想已蕴涵其中。荀况在《君子》一文提出:“制天命而用之”,其实也有“科学立法”的用意在里面。《墨子·法仪》还鲜明提出:“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法度),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百工从事,皆有法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辨也”。古人“有法可依”和“良法之治”的思想,跃然纸上。
同样是两千多年前的《管子·任法》一文,已把法律奉为至上。它指出:“法者,天下之至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任法》还把法律“恒一”与法律“至道”同等看待。它指出:“法者,不可不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以出”,须“明法而固守之”。它还引用《周书》中总结出的治国教训:“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百官服事者离法而治,则不祥。”笔者以为,这与今天所强调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思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一脉相通。
关于尊法、守法、公平执法的思想,《史记·张释之列传》也有诠释:汉文帝出行,有路人致御驾受惊。文帝交廷尉张释之严办。张释之只处罚金并上奏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偏斜)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跟着学),民安所措其手足(百姓又如何适从呢)?”开明的汉文帝认可了廷尉的裁决。可见,古人执法之严肃、公平、无畏,不乏先例。
其二,徙木立信,搏击豪强,罪疑者予民。提升法律公信力,是古今法治之共性。当年商鞅的做法,就令人叹为观止。《史记·商君列传》记述:商鞅变法,“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然后才公布法令。
《任法》总结道:“圣君设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故,令往而民从之”。商鞅变法也有阻力,言“不便者以千数”。但他料定:“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他法办太子,“刑其傅”“黥其师”。自此,“秦人皆趋令”。
苏轼后来在《厉法禁》中总结说:“厉法禁,自大臣始,则小臣不犯。”疑罪从无,是我国当今刑事法治思想的重大进步。然而,《汉书·刑法志》在述及汉文帝时期的法治时,就已有这样的记载:“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交付民众共同议处)”。《礼记·王制》中也提到过:“疑狱,泛与共之,众疑,赦之。”可见,我国古人先贤已有“众疑赦之”的刑事法治思想。
其三,申明典章,铲除前弊,悬法学为上科,升法值为清列。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执法不严或恣意执法,则法律被践踏。西汉中后期的名篇《盐铁论·刑德》和中唐后的名篇《策林·论刑法之弊》,几乎用同样的语言描述了两朝中后期法律实施的乱状:“律令尘蠹于栈阁,制敕堆盈于案几;官不遍睹,法无定科”;“条理轻重之文,尽询于法直(当值的法吏);是使国家生杀之柄,假手于小人。”因此,担任过唐代刑部尚书的白居易当年就曾痛首疾呼:“申明旧章(昔日的典章良法),刬革(铲除)前弊;则在乎高其科,重其吏。”他建议借鉴汉制以四科举士的经验:“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习法令,足以决疑;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他断言:“悬法学为上科,则应之者必俊义;升法直为清列,则授之者必贤良”;“钦恤用情(亲民审慎)者,遣为法官;如此,则仁恕之诚,廉平之气,不散于简牍之间;掊刻(搜括)之心,舞文之弊,不生于刀笔之下”。
如今,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正在推行。古人法治思想之珠玑,值得借鉴深思。
(作者为江苏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原标题:品读古代文献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