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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订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统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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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郭宏鹏 实习生温远灏 在近日举行的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修改《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对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3年12月我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出,在2015年前全省实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乡一体化。我省现有的城乡两个标准并轨为一个标准,建立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势在必行。”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陈春明告诉记者,这就需要既顺应一体化的大趋势,又要通盘考虑各县区财政状况、城镇和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数额相差甚远的实际情况。

此次修改后的办法明确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役期间,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标准发放家庭优待金。同时也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陈春明介绍说,此次修改时考虑到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政策性非常强,且在不断的为适应新形势而调整变化;而在校大学生的户籍既有迁到学校所在地的,也有留在原居住地的,这又使得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情形更加复杂。因此,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户籍所在地或者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与此同时,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享受家庭优待金。

据了解,非户籍所在地入伍义务兵,不享受家庭优待金,是民政部门历来的做法。但今年国家征兵令规定,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居住证3年以上适龄青年,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入伍。这为非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情形开了“绿灯”,因此在修改后的办法中,删除了此前修正案(草案)曾明确提出的除在校大学生以外的“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享受家庭优待金”的内容。

此外,修改后的办法还规定了抚恤优待对象,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并授权“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采用其他优先安排的方式”。

(原标题:江西省修订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统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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