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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桌上的手机算扒窃吗?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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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当时到底放在哪里?如果不在被害人触手可及的地方,就不能认定为扒窃,本案犯罪嫌疑人戴某的行为可能并不构成犯罪……”9月17日,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检察官干警谭兰花边看案卷边想。

9月10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戴某在武汉东西湖区一网吧内,趁被害人潘某熟睡之机,盗走潘某的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余元。虽然戴某的盗窃数额未达到2000元的构罪数额,但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于扒窃,由于扒窃是行为犯,不论窃得财物多少,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因此,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提请东西湖区检察院逮捕戴某。

“我结账时看见一部手机放在收银台外侧,趁四周没人就拿走了。”谭兰花在戴某的供述中发现了问题:手机既然是放在网吧收银台上,那就可能不属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怎么认定为扒窃?“扒窃是行为犯,认定必须谨慎,这关系到罪与非罪。”谭兰花意识到案件存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可能,立即启动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机制。

在之后对戴某的提讯中,戴某肯定其偷走的手机当时是放在网吧收银台上的。“我当时在里面的电脑房睡着了,手机落在了收银台,醒来后就找不到了。去找手机时,拿了那部手机。”为了确认当时手机的所在地,谭兰花又找到被害人潘某仔细询问当时的情况,并调取了作为证据的网吧监控录像。录像显示,戴某实施偷窃时,熟睡的潘某距离收银台足有五六米远。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扒窃的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显然,以上两种情况都不适用于此案。因此,“戴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扒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9月25日,该院以戴某不构成盗窃罪为由,向公安机关发出撤案建议,得到采纳。当日,戴某被释放。

据谭兰花介绍,今年以来,东西湖区检察院共监督公安机关撤案9件15人。

(原标题:偷桌上的手机算扒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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