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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公墓未安葬 被收闲置费 租赁人认为收费不合法 起诉发改委和公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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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张雷)鄢先生2011年与北京市一处公墓签订了《墓地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若超过一年未安葬,则必须收取5%的墓地闲置费。鄢先生认为收费不合法,就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诉,没想到市发改委的回复竟然是“公墓收费没有违反价格规定”。

无法理解的鄢先生一气之下,将发改委告上法庭。

今天上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市发改委的工作人员和律师一起坐在了被告席上,而公墓也作为第三方出庭。

原告鄢先生请求法院判处市发改委依法撤销“答复”。

庭上争议该不该收闲置费

鄢先生说,2011年,鄢先生与公墓方签订了《北京市骨灰安放设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设施总价为8.8万元。鄢先生按照合同预付了4.4万元的预付款。然而一年之后,鄢先生并没有安放骨灰,按照合同规定,鄢先生要每年交纳总款项5%的墓地闲置费。

鄢先生认为,自己与公墓方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双方是承租关系,公墓方在20年的租赁期间内应当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公墓承租人享有使用权。

“这是公墓方的义务,而既然墓地已经出租,就不存在闲置一说,更不应当再交墓地闲置费。”鄢先生在庭审中表示,“市发改委的答复也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市发改委代理律师则表示,在接到投诉后,市发改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作出被诉答复符合市发改委职权范围,答复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规,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方公墓方表示,原告应该交纳闲置费是在合同中明文规定的,而且原告在理解上也存在误会。设施总价88000元,是墓地工程费即墓地工料费,包括墓碑、基座、地下工程等等,是客户自愿选择的,与租赁费用不同。

“原告事实上的确存在没有安放骨灰的行为,但闲置费用也仅仅作为合同规定,并没有事实上收取。”公墓方称。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上午追访目前禁止出售“寿穴”

记者在一份市政府1991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墓用地管理工作》文件中看到,北京市开辟了7座骨灰公墓,本案中的公墓也包括在内。《文件》规定:“办理续租手续的空白寿穴,在闲置期间,由承租者每年按占地租赁费5%的标准,向公墓管理部门交纳土地闲置费。”

该公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出售“寿穴”,也就是向还在世的人出售墓穴。之所以要规定“如果一年未安置要收取闲置费用。”一方面是因为管理的确需要成本,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节约土地,防止有人“转租空置墓穴,从中牟利”。

(原标题:租公墓未安葬 被收闲置费 租赁人认为收费不合法 起诉发改委和公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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